1.1. 清理1.1.1. 應從每個部件的內部清出所有的雜物,如金屬屑、焊雜等。應從每個部件的內部清出所有的磨碎物、銹斑、油脂、粉筆等有害物質。出廠發運時,設備內、外表面應清理干凈。1.1.2. 不銹鋼零部件表面的清理應符合ASTM A380,即“不銹鋼零件、設備和系統的除垢”的相關要求。1.1.3. 當采用化學清洗時,要禁止閥體有任何凹坑、或其它過分損傷。 1.2. 表面處理和油漆1.2.1. 報價方應按相關標準選擇油漆系統以防止在運輸、保管和運行使用期間受到腐蝕。1.2.2. 所有鑄件、碳鋼和低合金鋼表面應根據SSPC規范要求,并按油漆制造商的推薦意見進行噴砂處理。所有鑄件、碳鋼和低合金鋼表面最少應漆底漆和面漆保護,最終色彩由招、投標雙方協商確定。1.2.3. 涂底漆必須在噴砂后8小時之內生銹之前進行,涂底漆要遵照SSPC-PA1和底漆制造商的要求進行。1.2.4. 不銹鋼、鍍鋅鋼和其它非鐵材料不需要涂漆。1.2.5. 在焊口100mm之內的表面,采用證明可不影響焊接的底漆和可拆卸的保護面層或保護帶保護。1.2.6. 所有機加工的碳鋼和低合金鋼的表面必須涂易清洗(用堿溶液、蒸汽或熱水)的防腐蝕化合物,它滿足MIC-C-16173-I級要求。報價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方方將要使用的化合物名稱、制造廠、型號、特性和清除方法。1.2.7. 報價方將在報價文件中提供一套完整的要采用的防腐說明,它包括清理、涂漆過程和涂漆材料的特殊說明。 1.3. 包裝1.3.1. 閥門的包裝應符合GB/T13384標準的規定,并應采取防雨、防潮、防銹、防震等措施,以免在運輸過程中由于振動和碰撞引起零部件的損壞。1.3.2. 每個包裝件必須有與該包裝件相符合的裝箱單,放置于包裝內明顯位置上,并應采用防潮的密封袋包裝。包裝件內裝入的零部件,必須有明顯的標記與標簽,標明部件號、編號、名稱、數量等,并應與裝箱單一致。1.3.3. 閥門及其附件應采取防潮、防銹蝕等措施,保證12個月內不發生銹蝕和損壞。如果超過12個月時,一般應進行檢查,并重新作防銹處理。 1.4. 儲存保管1.4.1. 發運前設備應完全疏水和干燥,當疏水需要打開疏水閥或移開塞子等時,報價方要確保這些閥門或塞子在發運前再次關閉或裝上。1.4.2. 在運輸和儲存保管之前,要為所有孔洞、噴嘴、螺紋和焊接口提供保護,以防止損傷和進入雜物。1.4.3. 螺紋和插入接口要用塑料帽擰緊或扣緊。對焊式接口要用襯木的金屬保護,并用金屬箍扣緊。1.4.4. 保護帽、金屬箍和緊固件不能用焊接焊到任何被加工件上。1.4.5. 設備運輸時要有足夠的支撐,所有散件要裝箱,并有區分標志。1.4.6. 所有電氣、電子設備應包裝好,以防止運輸和儲存時受損,防止與水接觸和受潮。1.4.7. 報價方將提供儲存保管和搬運說明,其中包括確認保管時沒有損壞的定期檢驗和維護說明。在裝運箱外應放置1套這種說明。1.4.8. 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應單獨包裝,并應特別注明。 1.5. 運輸1.5.1. 經由鐵路運輸的部件,其尺寸不應超過國家對非標準外形體的規定,當部件經由除鐵路外的其他方式運輸時,其重量和體積的限值應遵守有關運輸單位的規定。1.5.2. 每批設備發出后三日內,報價方應用傳真方式通知采購方,并電話確認。通知中應指明設備名稱、件數、件號、重量、合同號、貨運單號、設備發出日期。1.5.3. 包裝件應符合運輸作業的規定,應避免在運輸和裝卸時包裝件內的部件產生滑動、撞擊和磨損,造成部件的損壞。1.5.4. 裝運標志每個裝箱件應標明下列各項: 1.5.4.1. 貨物名稱; 1.5.4.2. 發運貨號及裝運組件順序號; 1.5.4.3. 發貨方及收貨方單位名稱; 1.5.4.4. 訂貨合同編號; 1.5.4.5. 毛重及凈重; 1.5.4.6. 運輸限界尺寸; 1.5.4.7. 重心及起吊位置; 1.5.4.8. 防潮、防震、放置位置方向的標志。 1.6. 設備標識1.6.1. 每只閥門都要有明顯的標識和銘牌,在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確保這些標識和銘牌不被損壞。銘牌應耐腐蝕,并牢固地安裝在設備明顯的位置上。銘牌尺寸及技術要求應符合GB/T13306-2011《標牌》標準的規定。1.6.2. 配套電動執行機構也應設置相應銘牌。1.6.3. 閥門應設置啟閉轉向標志,閥位標志,對于可能造成誤操作的操作機構應設置警告標志。1.6.4. 閥門出廠時應裝設耐腐蝕材料制作的金屬銘牌,銘牌上至少需注明下列各項內容:1.6.4.1. 閥門型式及規格; 1.6.4.2. 制造廠名及制造許可證編號; 1.6.4.3. 產品編號及KKS編碼; 1.6.4.4. 出廠年月; 1.6.4.5. 公稱壓力; 1.6.4.6. 介質溫度; 1.6.4.7. 閥門公稱口徑(mm); 1.6.4.8. 檢驗合格標記和檢驗標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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